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301-00008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1-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2〕466号 |
东至县葛公镇葛公村卫生室(潘银娥)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 |
东至县葛公镇葛公村卫生室 |
潘某娥 |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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