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556345602y/202212-000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县文旅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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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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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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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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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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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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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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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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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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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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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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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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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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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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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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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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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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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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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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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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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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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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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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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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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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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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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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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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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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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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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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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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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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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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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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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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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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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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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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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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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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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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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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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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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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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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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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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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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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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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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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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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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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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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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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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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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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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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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处罚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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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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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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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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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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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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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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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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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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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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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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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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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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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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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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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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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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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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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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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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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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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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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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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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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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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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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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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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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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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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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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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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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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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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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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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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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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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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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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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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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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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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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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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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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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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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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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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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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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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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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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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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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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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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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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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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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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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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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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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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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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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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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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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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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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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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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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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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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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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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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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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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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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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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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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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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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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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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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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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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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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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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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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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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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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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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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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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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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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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对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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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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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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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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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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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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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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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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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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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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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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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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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
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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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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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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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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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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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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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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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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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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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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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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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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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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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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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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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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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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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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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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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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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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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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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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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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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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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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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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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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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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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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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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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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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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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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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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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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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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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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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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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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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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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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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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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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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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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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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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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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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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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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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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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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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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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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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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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
|||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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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
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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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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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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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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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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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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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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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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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处罚 |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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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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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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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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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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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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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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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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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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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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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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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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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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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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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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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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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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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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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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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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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
|||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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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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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处罚 |
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处罚 |
|||
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处罚 |
|||
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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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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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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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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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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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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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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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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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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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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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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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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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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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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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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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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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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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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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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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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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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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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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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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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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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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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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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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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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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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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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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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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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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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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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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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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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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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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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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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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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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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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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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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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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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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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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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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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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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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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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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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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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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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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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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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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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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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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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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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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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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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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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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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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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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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
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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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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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
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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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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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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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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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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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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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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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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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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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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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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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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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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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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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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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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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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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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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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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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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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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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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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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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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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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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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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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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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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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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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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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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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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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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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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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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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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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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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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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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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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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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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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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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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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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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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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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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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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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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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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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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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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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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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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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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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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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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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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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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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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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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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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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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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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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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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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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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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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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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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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