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212-00029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建设)罚决字〔2022〕第2-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徐**
身份证号码:340802*******6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联系电话:133******75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县住建局移交的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东至县大渡口镇江南明珠南苑工程项目现场悬挑脚手架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相关材料。经调查取证,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江南明珠南苑工程项目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具体为9#楼悬挑式脚手架在阳台东侧二至三层之间钢架上一道6*37aφ18受力钢丝绳未设置。当事人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江南明珠南苑项目部组成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 1-9#楼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一份;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木工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县住建局下发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见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作为东至县大渡口镇江南明珠南苑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事实。
证据三:整改通知回复单复印件一份。
证明9#楼悬挑脚手架在阳台东侧钢架上的受力钢丝绳已设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2〕第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江南明珠南苑工程项目现场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具体为9#楼悬挑脚手架在阳台东侧二至三层之间钢架上一道6*37aφ18受力钢丝绳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存在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现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
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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