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003-00311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企业 / 批复 |
名称: | 东至县2019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内含东流镇)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至县2019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具体界址详见勘测定界资料。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总面积8.1954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具体为大渡口镇麻石桥村0.4032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大渡口镇大桥村0.838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大渡口镇镇荣1.996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尧渡镇建东村4.4627公顷,均为建设用地;泥溪镇隐东村0.446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花园乡花园村0.0404公顷,均为建设用地;香隅镇香隅村0.0074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拟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 |
1500-1750 |
5 |
7 |
18000-210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2015年11月17日池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东至县等地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补偿标准执行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类别 |
标准 |
类别 |
标准 |
砖混结构 |
800元/平方米 |
树木 |
|
砖木结构 |
700元/平方米 |
|
|
附属房 |
90-220元/平方米 |
|
|
(三)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青苗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含社保落实)办法
本次征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含社保落实)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