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302-00003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1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3〕38号 |
东至县东流镇密丰村卫生室高村组医疗延伸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东至县东流镇密丰村卫生室高村组医疗延伸点 |
胡某芳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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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3〕39号 |
东至县东流镇金山村长岭拖畈移民点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东至县东流镇金山村长岭拖畈移民点卫生所 |
李某根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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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2〕459号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香隅四店(陈某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香隅四店 |
陈某强 |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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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3〕1号 |
东至县香隅镇梅山小区卫生室(黄山村、莲湖村)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东至县香隅镇梅山小区卫生室(黄山村、莲湖村) |
陈某林 |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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