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301-00033 | 组配分类: | 违法建设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规划)罚决字〔2022〕第7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类 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 叶*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U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粮食储存、销售;油脂收购、储存、销售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路
根据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违法建设案相关材料。经调查取证,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在东至县滨湖园区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新库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建筑面积192.81平方米建筑物,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为362599.84元。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在滨湖园区搭建的面积为192.81平方米建筑物位于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为违法建设,属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叶*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份,第0006221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涉案建筑物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叶*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汪*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关于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滨湖园区新库工程部分项目变更的报告》一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东至县河西粮食储备库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的函复》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东至县滨湖园区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新库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建筑面积192.81平方米违法建筑物的事实。
证据三: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复印件一份,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滨湖园区新库(厨房餐厅辅助用房)工程款发票复印件一份。
证明涉案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为362599.84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规划)罚先告字〔2022〕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规划)罚听告字〔2022〕第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安徽东至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东至县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滨湖园区新库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面积为192.81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搭建的违法建设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362599.84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贰拾玖元玖角玖分(¥18129.99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
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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