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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18N/202302-00504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尧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东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阅读次数: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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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和充分发挥政策效益,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7〕201号)文件精神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东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东至县农业农村                              

2023年2月22

  

附件:

东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县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四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个人购机者提供: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机税控发票、合格证、“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所购机具、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购机税控发票、合格证、经营组织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公章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做好核验工作,主动将机具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安排人员上门核验。

第六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验、核验资料归档和保存;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第八条 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九条 核验一般包含“资料审核、机具核验、人机合影”等流程环节。

(一)资料审核。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机具核验。主要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信息与所购补贴产品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所购补贴产品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补贴产品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铭牌所登载信息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铭牌一致。

(三)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与申请补贴产品的合影,由农机部门核验人员负责拍摄,保存电子档案备查。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材料复核。年度每批次补贴资金结算前,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的身份信息、所提交申请资料信息、购置的补贴机具信息、机具核实信息以及其他等材料信息,由县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织购机补贴经办人员集体复核,无异议,进行信息公示。未通过复核的,指定购机补贴经办人员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自行完善方法。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手机APP方式受理申请,使用手机APP的购机者自主录入申请信息,提交县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申报材料,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要求,完成核验。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核验工作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必要时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组织成立由农业、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实行联合核验,共同把关。核验人员对申请补贴机具存在疑问的,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作出书面说明,或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农机鉴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核验中发现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东至县农业农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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