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21MB1N00863H/202303-00002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3日。
被征收人如对该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到征收实施单位(单位:东流镇政府,联系人:张平君,联系电话:0566-8125253 )。
附件:1.《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反馈表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
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具体四至范围以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用地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的确定
(一)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需经县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通告发布后,在征收地块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以及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内容、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部门提供货币化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征收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领取选房序号”的顺序,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根据不同的置换比例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如下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计算。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选择东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按如下安置方式执行。
1.对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补偿,以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按1:1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2.除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外,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内,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进行产权调换,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4进行产权调换;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外,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2进行产权调换,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进行产权调换。
3.对装饰工程及檐高未达到2.2米以上的附属物按评估机构核定的价值为准。
(三)选择主城区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按如下安置方式执行。
由征收人在主城区提供安置房或安置用商品房,并采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基准。
五、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因征收私有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1.搬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标准执行,产权置换的按两趟计算。
2.征收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每月8元/m2标准补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现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4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房后不超过4个月。
(二)因征收有证经营性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私有生产经营性用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从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其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1.商业经营性门面用房每月12元/平方米;
2.服务、生产性用房按每月8元/平方米;
3.仓储用房按每月8元/平方米。
(三)考虑对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异地安置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有证面积100元/m2标准补助。
(四)奖励。
1.货币化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30天后4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东流安置房安置的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15%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30天后4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15m2以内(含15m2)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15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若出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情况,则不参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结算。
3.选择主城区安置的奖励
在主城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价给予20%优惠;选择安置用商品房安置的,给予购房价10%优惠。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60天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依法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选房原则
(一)本次用于产权调换的具体房源以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的为准。
(二)选房原则:被征收人凭《选房序号》按先后顺序挑选楼号及房号。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九、本方案由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反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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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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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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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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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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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
县政府: 对《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如下:
签名: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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