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556345602y/202303-00015 | 组配分类: | 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名称: | 提醒:外出旅游请选择正规旅行社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时下,一些所谓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组织的登山、漂流、赏花、采摘、游览等户外活动,时间从一天到多天不等,活动地点有短线去周边城市或者县市区,有长线去本省或者外省,受到了部分市民的青睐。这些组织者往往是通过网络、QQ、微信等发帖召集活动,有的是纯粹的驴友们的自助AA制结伴户外行;但也有的组织者声称是自助户外活动、非营利性AA制等模式,实际上安排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收取参与者总价支付的费用。
注意哦!“以户外活动之名、行旅游活动之实”,这是变相非法从事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如参加此类“旅游”活动,发生纠纷或意外事件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特提醒如下:
一、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只有取得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有的户外俱乐部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一般是装备销售和户外活动策划、组织等,但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合法资质。个别户外俱乐部甚至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经营和旅游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用于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依法对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户外活动,缺少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三、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银行有相应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而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缺少赔偿保障。
四、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文化旅游部门予以协调解决。而户外俱乐部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没有通用的旅游合同与参入者签订,不提供发票或收据,出现纠纷难以维权。
五、旅游法律法规设定了旅行社诸多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均是经交通部门依法审批的,具有旅游客运资质,车辆保险齐全。而有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活动时租用的是厂企班车、长途客运车、异地无手续车等不符合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此,建议市民出游或参与户外活动时要提升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正规旅行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