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3XL/202304-00040 | 组配分类: | 决策前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征求《东至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满足和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及困难,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东至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13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需盖公章)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徐 健 电话:7028376 邮箱:28582054@qq.com
附件:1.《东至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3年4月6日
附件1:
东至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解决人才住房困难,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人才公寓是指县本级投资,通过租赁、购买、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模式,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等因素,实行轮候配租、周转使用。
第四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年度筹集计划并会同县住建局做好申请入住对象的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县征收服务中心负责主城区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人才公寓的装饰装修及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县财政负责租金补助发放,将政府性投资建设人才公寓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资金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租售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支持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方式筹措房源,逐步解决园区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租住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租住条件。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在东至工作,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在我县无住房(包括私房、单位公房或公租房的)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人才公寓的配租范围:
(一)符合《池州市关于支持各类引才育才平台建设暂行办法》(池人才字〔2017〕4号)规定的ABCD四类人才;
(二)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学位、职称级别的人才;
(三)在本县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四)经县委人才办批准认定的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租住时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租住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类人群以及对我县发展作用发挥较大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的套间,其他人才提供建筑面积20-50平方米的单间。
第八条 租住费用。推行“租补分离”制度。主城区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时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部门测算,报县政府批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各开发区负责提出本地人才公寓市场租金标准,报县发改委批准。
经本人申请,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给予租金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类人群实行租金全额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四)类人群实行租金50%补贴。不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三章 配租程序
第九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汇总并审核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用人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供审核。
第十条 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报请县委人才办进行资格审核、租金返还标准的认定。申请人获审批通过的,纳入单位所在地人才公寓轮候名单。
第十一条 入住。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租住标准要求,负责人才公寓轮候人员的摇号分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签订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1.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我县正常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手续的;
2.违反人才公寓使用协议的;
3.违规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4.擅自装修、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5.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主城区已购买住房的。
6.需要终止租赁的其他情况。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购房暂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给予十二个月过渡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县政府许可,禁止出售人才公寓。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开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租住对象在入住期间出现不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拒绝逃避日常检查、不符合入住条件且自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办理退房手续等行为,县住建局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特殊人才租房住房,按照《东至县特殊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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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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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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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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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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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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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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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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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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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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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现工作单位时间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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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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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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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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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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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要工作经历及申报对应条件(荣誉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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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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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填写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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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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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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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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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人才办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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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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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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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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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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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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