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304-00043 | 组配分类: | 违法建设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规划)罚决字〔2023〕第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杨*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Y
经营范围:工字钢、H型钢及各类钢材、五金、各类标准件、各类活动板房及配件、树脂瓦、树脂瓦配件、彩钢瓦、彩钢夹芯瓦、钢结构及附属产品,制造、销售。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局收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关于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违法建设线索的函》。经调查取证,二0二二年九月二日至二0二二年十月二日,当事人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东至县大渡口镇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建筑面积75.6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6000.00元。经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宗地内建设的75.6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位于大渡口镇规划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为违法建设,所建建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杨*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份,第0011611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涉案建筑物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杨*方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任职证明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确认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的函复》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东至县大渡口镇经开区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建筑面积75.6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违法建筑物的事实。
证据三:涉案建筑物工程款发票复印件一份。
证明涉案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600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规划)罚先告字〔2023〕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诉申辩。
当事人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东至县大渡口镇安徽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宗地内搭建一处面积为75.6平方米建筑物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所搭建的违法建设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86000.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4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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