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93F/202502-0007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张溪镇临时救助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申请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和委托书。
3.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五、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六、办理地点:张溪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0566-824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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