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12341821MB1N00863H/202305-0000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实施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实施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通告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25 09:18
【字体大小: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进一步满足群众便利化生活需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对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拟实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四至范围以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尧渡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东至城市建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进一步满足群众便利化生活需求,经县政府研究,拟对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征收房屋共约80户,具体征收四至范围以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东至县尧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具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的确定

(一)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需经县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通告发布后,在征收地块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以及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内容、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部门提供货币化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征收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领取选房序号”的顺序,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根据不同的置换比例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如下补偿安置内容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计算。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如下补偿安置内容执行

1.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补偿,以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按1:1原则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2)除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外,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内,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产权调换安置房,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4产权调换安置房;对经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土地证外,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2产权调换安置房,混合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3产权调换安置房。

(3)对装饰工程及檐高未达到2.2米以上的附属物按评估机构核定的价值为准。

2.非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经认定为合法非住宅房的补偿,以经认定为合法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按1:1原则产权调换非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

(2)除经认定为合法非住宅房外,对檐高达到2.2米以上的未经登记建筑装饰工程及檐高未达到2.2米以上的附属物按评估机构核定的价值为准。

五、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搬迁补助费按1500元/户标准执行,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两趟计算。

2.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有证面积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用房10元/m2标准补助,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标准执行,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两趟计算。

)因征收私有住宅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0元/m2标准补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现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4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房后不超过4个月。

(三)因征收私有住宅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有证经营性质私有非住宅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现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4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房后不超过4个月。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其有证面积计算:

1.商业经营性门面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

2.服务、生产性用房按每月20元/平方米;

3.仓储用房按每月15元/平方米。

(四)补助和奖励。

1.考虑对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异地安置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有证面积150/m2标准补助。

2.货币化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30天后4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3.产权调换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若选择在一类安置房小区安置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的15%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若选择在二类安置房小区安置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的30%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若选择在三类安置房小区安置的,按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奖励;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30天后4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拆除的,按以上奖励减半执行;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15m2以内(含15m2)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15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若出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可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情况,则不参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结算。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生效后60天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依法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选房原则

(一)本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一类安置房源:城南盛禧嘉园(城南棚改安置房)、城南盛誉华庭(城南安置房二期)、城南嘉景澜湾(三角地块安置房)现房安置房;嘉瑞年华一期(原七队八队建筑公司安置房)、嘉瑞年华二期(石青巷地块)、原县委会地块期房安置房。

二类安置房源:盛华锦都期房安置房(城南6#地块)。

三类安置房源:河西龙溪水岸现房安置房。

(二)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凭《选房序号》先后顺序挑选楼号及房号

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东至县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交房须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二)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

十一、本方案由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