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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305-0002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六如动力新能源(池州)有限公司年产2GWh电化学储能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东环审〔2023〕2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六如动力新能源(池州)有限公司年产2GWh电化学储能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5-1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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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动力新能源(池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六如动力新能源(池州)有限公司年产2GWh电化学储能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9-341721-04-01-110961 )等材料收悉。报告表》经2023年3月28日技术评审(函审),修改完善后于4月19日通过专家审核。经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77、电池制造384”,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综合楼以及附属设施29939m2;购置自动化PACK组装线(含输送、清洗、焊接等)等设备,新建模组/PACK组装线2条,储能集装箱装配线1条。项目取得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发改备[2002]78号立项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大渡口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然后与地面保洁废水、冷却循环排水一起纳管经大渡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车间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状有2户民房已租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危险废物,厂内规范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配套建设20m2危废暂存库1间。未破损不合格电芯、废零部件由企业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库,定期退回厂家;废分子筛由厂家更换时带走,不在厂内贮存;废包装材料由企业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捕集的焊接烟尘收集后交由物资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厂区新建事故池容积为160m3(事故池位于PACK车间的西南角),地沟与事故池连接并设截断措施。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建成后:有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0436t/a,VOCs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0399t/a。

8.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重点落实好危废库、PACK车间(涂胶区)、PACK原材料库防渗。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环保设施竣工、调试、验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报送我局;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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