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26H/202502-00059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类事项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依据、办理机构、投诉及咨询方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法律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机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监督投诉方式:0566-7020608
咨询方式:0566-7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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