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登记时间 |
类型 |
涉及主体 |
投诉地址 |
投诉内容 |
状态 |
答复内容 |
1 |
2023/5/1 |
投诉 |
金字牌农贸市场10134号摊位 |
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金字牌农贸市场10134号摊位 |
来电人在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金字牌农贸市场10134号摊位购买猪肉消费67元,猪肉有异味不能食用。来电人多次拨打该摊位张贴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请相关部门帮助来电人维权。 |
已办结 |
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已自行协商解决。 |
2 |
2023/5/1 |
投诉 |
土家鲜肉饼 |
池州市东至县尧城路汇金广场土家鲜肉饼店 |
来电人反映东至县尧城路汇金广场土家鲜肉饼店店员不戴手套接触食物,诉求相关部门对该店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整改。 |
已办结 |
接投诉后,我局要求被投诉商家土家鲜肉饼店加强店员的卫生意识,在制作和销售产品时避免食品被污染并保持店内卫生清洁。我局将继续加大对该商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规范的行为要求商家立即整改。 |
3 |
2023/5/4 |
投诉 |
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华莱士 |
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华莱士 |
来电人反映于2023年5月4日通过抖音平台(大渡口镇华莱士)购买了三个汉堡16.7元(订单编号:8000009337780372354
)、鸡毛花5.4元(订单编号:8000009780566777090)、沈阳卤辣脆鸡13.4元(订单编号:8000009337461684818 ),导致泻肚子身体不适。望相关部门核查。 |
已办结 |
经核实,被投诉人近期暂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类似投诉,无法确定投诉人身体不适的缘由,目前投诉人身体情况转好。已根据投诉人诉求,对被投诉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该店提出警醒。 |
4 |
2023/5/5 |
投诉 |
华莱士 |
大渡口镇南大街渡口花园A1栋1012 |
来电人反映5月4日21:30用美团外卖在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华莱士下单的套餐内的汉堡里面是生肉(美团外卖用券后套餐18元,订单号:1000531213822277666
),诉求:下次点外卖不要出现这种情况,以及让商家尽快回复来电人消息。望处理。 |
已办结 |
经核实,通过投诉人平台出示的实物照片,应认为汉堡内鸡腿排并非生肉。被投诉人也已退款。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向投诉人作出解释,投诉人未提出异议。 |
5 |
2023/5/15 |
投诉 |
善谊酒店 |
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八中斜对面 |
来电人反映5月15日晚上7点多在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八中斜对面的善谊酒店就餐时吃到很多蛆,希望酒店依法赔偿,望处理。 |
已办结 |
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已依法立案调查。 |
6 |
2023/5/19 |
投诉 |
东至县唐哥美食店 |
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渡口花园A1幢1层102 |
本人 于 2023
年 5月 19 日在 “ 美团外卖平台“唐哥美食” 购买了保健性饮料“劲酒 ” , 后经查实 “ 唐哥美食” 在没有任何销售保健食品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了保健性饮料 “ 劲酒 ” , 属于超范围经营。 本人认为商家在明知没有销售权利的情况下向本人提供了商品, 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三倍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 本人希望贵局对此事进行调查, 并维护消费者的正常权益。贵局辛苦, 此致敬礼! |
已办结 |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酒水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注销售类经营项目。被投诉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劲酒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返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7 |
2023/5/21 |
投诉 |
邓杰才猪肉铺 |
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城南新区红森金字牌菜市场 |
来电人5月20日15点左右在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城南新区红森金字牌菜市场花费35元购买猪肉(摊主姓名:邓杰才),回家后发现猪肉发臭变质,来电人至菜市场寻找该摊主,却发现该摊位已换人,来电人认为摊位经营者不固定不合理,诉求:1.摊位经营者固定,2.邓杰才退猪肉款。 |
已办结 |
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经查,投诉人于5月20日下午3店左右到东至县金字牌农贸市场邓杰才肉铺购买35元猪肉,投诉人晚上做饭时发现该肉变质,于是5月21日去找被投诉人邓杰才猪肉铺去退款未成功。经我局工作人员协调,被投诉人邓杰才猪肉铺全款退还投诉人35元。 |
8 |
2023/5/22 |
投诉 |
东至县黄墩砂锅店 |
东至县大渡口镇长江大市场6栋110号门面 |
本人 于 2023
年 5月 19
日在 “ 美团外卖平台“洪镇砂锅” 购买了保健性饮料“劲酒 ” , 后经查实 “ 洪镇砂锅” 在没有任何销售保健食品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了保健性饮料 “ 劲酒 ” , 属于超范围经 营。 本人认为商家在明知没有销售权利的情况下向本人提供了商品, 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三倍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 本人希望贵局对此事进行调查, 并维护消费者的正常权益。贵局辛苦, 此致敬礼! |
已办结 |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酒水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注销售类经营项目。被投诉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劲酒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返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9 |
2023/5/23 |
投诉 |
万氏炸鸡腿 |
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梅城村郑村组(施义胜自建房) |
来电人胡女士5月22日17点左右在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梅城村郑村组(施义胜自建房)万氏炸鸡腿(商家号码:157****9311)花费25元购买了4个鸡腿1个鸡翅,家人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严重身体不适状况,目前已全部就医,诉求:1.相关部门核查商家商品卫生安全,2.商家补偿来电人及其家人医疗费用,请处理。 |
已办结 |
对于投诉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处置。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查验了鸡腿和鸡翅的采购来源、索证索票等内容,对5月22日该店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5月22日该店共销售44笔,后续我局未接到其他客户的类似投诉,该起事件不符合食物中毒的基本特征。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双方达成和解。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后续,将不定期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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