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306-00032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婚前医学检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婚姻政策、计划结婚的育龄人群。
四、申请条件
知情自愿选择
五、申报材料
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知情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1.收集基本信息及病史信息;
2.体格检查及妇科检查、男科检查;
3.综合分析问诊及婚前医学检查结果,识别和评估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良结局的风险因素。
4.高风险人群:告知评估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转诊等医学建议和干预措施,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一般人群:告知评估结果、给予普遍性优生咨询和健康指导。
5.随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6-7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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