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69Y/202305-00082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洋湖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提高我县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23〕 59号)精神,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经县政府第 17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县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从725元/月/人调整为787元/月/人,增长8.5%,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同步增长由568元提高至616元;农村低保标准从708元/月/人调整为750元/月/人,增长6%,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同步增长由448 元提高至475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且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2023年我县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943元/月/人调整为1023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921元/月/人调整为975元/月/人,扣除农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145元,实际发放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30元。
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2022年为1780元)的50%、30%、4%(分别为890元、534元、71.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分别为623元、356元、53.4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工作要求。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5月底前完成,6月份向社会公布,新的标准从本年度7月份开始执行。各乡镇要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办法》,认真执行《安徽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严格低保认定条件,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杜绝单纯以家庭支出认定低保的现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严禁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核查,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附: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表;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表;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2023散居特困人数 | 2023年散居特困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 2023年散居特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 2022年散居特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 增长幅度 | 注:按《中办国办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
1913 | 11700 | 9360 | 8880 | 5.4% | ||||
2023年集中供养特困人数 | 2023年集中特困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 2023年集中特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 2022年集中特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 增长幅度 | 注:按《中办国办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
914 | 11700 | 9960 | 9480 | 5.0% |
附件2:2023年东至县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表
项目 | 2022年标准 | 增长幅度(%) | 2023年标准 | 2022年人均补差 | 2023年人均补差 |
城市低保 | 725元/月/人 | 8.5 | 787元/月/人 | 568元/月 | 616元/月 |
农村低保 | 708元/月/人 | 6 | 750元/月/人 | 448元/月 | 47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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