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308-00006 | 组配分类: | 合同订立信息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
承 包 方:安徽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安徽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本工程中列入的暂估价,具体价格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按通用条款约定 。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工地设置的管理机构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见施工图纸 。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
(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 工程项目: ∕ 。
2) 工作内容: ∕ 。
3) 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3.11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4.3.12 承包人严禁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分公司或其他内部机构承担;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13 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
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切实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
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3.14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
(1) 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2) 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4.3.15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投标确定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 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2)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0.1 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0.05 万元。
4.6.6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施工前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
4.6.7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4.6.8 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
4.6.9 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
4.6.10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
4.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 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席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3 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无。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取得的道路通行权和修建的场外设施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安排,不得妨碍第三者和对第三者造成侵害,对第三者构成妨碍和侵害的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发包人在施工时确定的工程项目 。其中发包人在施工时确定的工程项目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3 天; `
(2) 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37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完工违约金为:1000.00 元。
(2) 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不设提前完工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项目划分后,由发包人、监理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符合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符合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 工程获奖
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的按发包人与承办人的约定办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根据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中的工程量计量工作,如果发现实际施工中工程量超出预算控制价清单中的工程量时,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超出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15.1.2 发包人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和设计图纸进行调整的,中标单位必须按调整后的工程项目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不得因工程项目和设计图纸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和工程量增减而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索赔任何费用。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本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时,结算时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预算控制价清单中的单价计算,并按投标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
15.4.2 本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时,按本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的组价原则进行重新组价并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且结算时按投标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费不足由发包人负责,经费结余属发包人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整 。
16.3 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有关规定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款增加:凡涉及有防汛要求的抢工工程在抢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抢工工程量和抢工投入大小适当缩短计量周期。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
17.3 工程付款方式
进度款只按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进行拨付,中途若出现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减,其增加或变更部分不拨付进度款。拨付方式为: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审计决算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竣工结算造价的 3 %。
17.5 竣工(完工)结算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
17.6 最终结清
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
符合现行公路工程验收规范
施工期运行
18.2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并包含在项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编列, 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的所有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须在开工后 28 天内提供给招标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 。
25.2.2 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一天对承包人按 2000.00 元罚款,承包人延误工期超过90 天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清退出场原承包人并选择其他承包人且不退还原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原承包人承担。
25.2.3 承包人若因为存在转包、让他人挂靠等行为,使合同履行不能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①立即解除合同;②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③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5.2.4 承包人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费中列支农民工工资。同时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所欠农民工工资款 5%的违约金。
25.3 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施工合同名称 :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
施工合同编号 :
发包人(甲方):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安徽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责任书 (格式)
施工合同名称 :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
施工合同编号 :
发包人(甲方):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安徽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
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 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
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
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 防止火灾发生。
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
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节 合同协议书 (格式)
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已接受 (安徽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 对 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东至县东流镇2023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
(2) 工程地点:东至县东流镇境内。
(3) 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它合同文件。
(9)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2、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为准。
主要合同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为准。
3、合同价款
(1)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总价 。
(2)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贰仟陆佰玖拾陆元整元(¥232696.88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宋芳;技术负责 人:周良安。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履约担保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5、合同工期及进度
(1)计划工期为45日历天,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施工设计图纸壹份 。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招标人要求其他变更的项目。
6、价格调整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整。
(2) 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有关规定调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 )预付款:无
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竣工造价的 3%
7、缺陷责任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360 天 。
8、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 。
本协议书一式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 二 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盖单位章) 承 包 人:(盖单位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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