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49J/202308-00060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官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东至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规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含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和非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按《东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Ⅳ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非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未达到等级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通报。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协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报告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组织管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工作;
(二)组织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向上级食安办、县党委政府上报,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核实、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和级别;
(三)对负有法定报告责任的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相关报告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督查和处理;
(四)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未经食安办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县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下,承担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参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核实工作,向县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提出预警、控制和处置等建议;
(二)协助县食安办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协查通报工作;
(三)按照监管职能建立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数据库,定期分析本部门食品安全情况;
(四)承担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向县卫健委和县食安办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本规定向县卫健委和县食安办报告。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将临床诊疗过程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健委和县食安办报告。未经县食安办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患者信息。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县食安办加强食品事故信息的管理,对通过微信、QQ等自媒体擅自发布信息引发舆情事件或者因泄密引发舆情事件的个人和单位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后,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登记报告和处理。
(一)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附表1),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相关食品、发病人数、临床表现及病人就诊地点、诊疗情况以及交通和通讯联络方法等;
(二)通知报告人(单位)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物、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以备取样送检;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卫健委和县食安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卫健委和县食安办报告。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卫健委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健委应当核实、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在30分钟内向县食安办通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通报》(附表3),按本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十四条 县食安办接到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按以下要求实施紧急报告:
(一)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食安办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食安办;
(二)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食安办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三)发生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食安办还应当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
(四)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
第十五条 县食安办对未达到等级的非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附表3),事故发生(发现)后进行逐级报告,但须在3小时内报至市食安办。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区的,县食安办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通报相关地区的食安办。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紧急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报告的食安办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继续向通报和报告的部门提交进程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进程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步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属于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程报告应当实行日报制,非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程报告实行周报制;
(二)总结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市食安办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县食安办应当按季度汇总分析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县政府、市食安办并通报县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本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食安办。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 县食安办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卫生等有关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结果应计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政府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未及时按照本规定报告的,由县卫健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事故发生单位: 地点:
发病情况: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可疑中毒食品: 1.
2.
3.
临床表现: (请在相应选项处划 “√”)
1.恶心□2.呕吐□( 次/天) 3.腹痛□4.腹泻□( 次)5.头痛□6.头晕□7.发热□( °C)8.脱水□9.抽搐□10青紫□11.呼吸困难□12.昏迷□其它症状:
治疗情况:
就诊或所处地点: 诊断:
治疗和用药情况:
治疗效果:
报告人姓名: 电话:
住址:
病人详细信息:
1.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住址: 病人之间相互关系: 临床表现及治疗情况:
其它:
2.
3.
处理情况记录:
其他事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表2: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信息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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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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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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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别 |
□初始报告 □第( )次进程报告 □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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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类 |
□食源性疾病 □ 食物中毒 □食品污染 □其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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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确认后填写)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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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信息 |
事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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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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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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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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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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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及 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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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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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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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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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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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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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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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给你们,请依法依职责做好工作。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 单位 |
单位: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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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病人 医疗单位 |
单位: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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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 |
□食源性疾病 □食物中毒 □食品污染 □其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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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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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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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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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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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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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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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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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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