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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308-00016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市容)罚决字〔2023〕第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市容)罚决字〔2023〕第2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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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17*********T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家政服务等

0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本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206国道(尧渡镇管山村许洪组路段)存在大面积渣土污染。经查,渣土出自东至县小七里湖环境整治及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该工地建筑垃圾11000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邵*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项目工地取土区照片一份、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股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1000立方米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市容)罚先告字〔2023〕第2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市容)罚听告字〔2023〕第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东至县小七里湖环境整治及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于二0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至二0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100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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