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308-00024 | 组配分类: | 违法建设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规划)罚决字〔2023〕第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17***********P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新拆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
二0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我局收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关于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违法建设线索的函》。经查,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至县东流镇工业园区,于2023年2月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64.4平方米、3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6.4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邓*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关于确认安徽浙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的函复》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东至县东流镇工业园厂区内搭建两处合计建筑面积96.4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的事实。
3、《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建(构)筑物工程造价1500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规划)罚先告字〔2023〕第2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规划)罚听告字〔2023〕第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经规划许可于2023年2月擅自在东流镇工业园厂区内搭建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64.4平方米、3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6.4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东至县东流镇工业园厂区内甲类车间由南至西14.4平方米(长3.6米,宽4米);
2、处以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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