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22T/202303-00039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香隅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香隅镇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受理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办理流程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四、办理地点
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为民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咨询、监督投诉 方式
咨询方式0566-8161021,监督投诉 方式0566-8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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