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1811-00010 | 组配分类: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 |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其他 |
| 名称: | 东至县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东至县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的管理,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在保障正常运行和合理发展需要基础上,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量入为出的原则。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必须建立在医院财务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若医院当年收支结余出现赤字时,必须从工资总额中按比例予以核减。
2.公益性原则。要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总额挂钩,确保医院公益性质。
3.规范服务的原则。强化医务人员服务宗旨、行为规范、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满意,增进就医的获得感。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东至县人民医院、东至县中医院。
四、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确定
(一)工资总额的构成包含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以及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补贴和奖金等。
(二) 工资总额由公立医院依据上一年度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实际比例、工资总额、医疗服务收入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申请,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核定不随医院当年职工增减而进行调整。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不与药品、耗材收入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挂钩。
(五)工资总额的核定实行一年一定,年初以上一年度医院工资实际发放数预下达,次年年初核定。若医院当年收支出现亏损时,按亏损金额占医疗服务收入比重从所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同比例扣减。
五、工资总额的具体核定办法
(一)统计前三年度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工资总量。
(二)统计前三年度医疗服务收入。
(三)从逐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和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出发,设置工资调节系数。调节系数的计算方法:调节系数=前三年度基础性工资总量与绩效考核奖励之和平均数/同期医疗服务收入平均数。工资调节系数实行一年一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确定。
(四)工资总额核定公式:
工资总额=基础性工资总量+绩效考核奖励+医保总额控制奖励
(五)基础性工资总量=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调节系数。
(六)公立医院工资总额要与服务质量、数量挂钩,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与控制基本医保费用增长挂钩,与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挂钩。绩效考核奖励依据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评结果计算,实行浮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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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 |
绩效考核奖励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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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以上(含90分) |
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调节系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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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 |
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调节系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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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 |
不享受绩效考核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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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以下 |
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调节系数×(-10%) |
(七)医保总额控制奖励按照医保控费结余额乘以调节系数计算。若公立医院当年收支出现亏损,医保总额控制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亏损。
六、工资总额的分配
(一)工资总额全额用于医院内部分配,由公立医院自主安排使用。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二)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紧缺急需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三)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并在医院内部公开。
(四)医院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要根据医生、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加绩效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五)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七、工资总额管理
(一)公立医院核定的工资总额,是医院人员工资总额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自身实际年度工资发放总额。
(二)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医院不得突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其他情形的奖励性增量项目,需按规定报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全面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四)为防止薪酬水平的大起大落,县公立医院职工实际发放平均工资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0%。
(五)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对工资总额管理负总责。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收入以及医保总额控制结余。
(二)本办法所称 “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和“职工实际发放平均工资”是指税前应发工资。
(三)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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