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311-00002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10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生效日期: | 2023-11-01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0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3〕324号 |
东至县彬燕美甲工作室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至县彬燕美甲工作室 |
92341721MA2U25JQ6D |
曹某艳 |
2023年7月27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反映在当事人“BY美妆店”网店购买“液体亮片眼影”,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未标识任何中文标签,投诉人提供了当事人销售的“液体亮片眼影”照片、照片上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有“HANDAIYAN GLITTER BODY GEL”,交易快照和物流信息截图。2023年7月31日经当事人确认,投诉人提供的“液体亮片眼影”是当事人“BY美妆店”所销售的产品。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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