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1 |
东至县官港大酒店 |
喻* |
东市监处罚〔2023〕16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4/21 |
2099/12/31 |
2026/4/21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官港所 |
有效 |
三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东至县官港大酒店(喻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2 |
东至县宏源大酒店 |
查*芳 |
东市监处罚〔2023〕16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4/21 |
2099/12/31 |
2026/4/21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官港所 |
有效 |
三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东至县宏源大酒店(查俊芳)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3 |
东至县蜀皖缘大酒店 |
陈* |
东市监处罚〔2023〕16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4/21 |
2099/12/31 |
2026/4/21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官港所 |
有效 |
三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东至县蜀皖缘大酒店(陈静)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