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309-0003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8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3〕142号 |
东至县凤霞汤包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馒头案 |
东至县凤霞汤包店 |
温**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馒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天利泰蛋白糖(复配甜味剂)0.6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 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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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3〕301号 |
东至县阿庆饭店(金美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阿庆饭店 |
金**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元气森林(已拆封,剩余400ml)和1罐雪花啤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 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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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3〕323号 |
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安徽果极食品有限公司 |
王** |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食品标签8卷(其中1卷已拆封);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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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3〕318号 |
东至县刘圣食品百货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东至县刘圣食品百货店 |
王**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00); 3、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 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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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市监处罚〔2023〕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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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锦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池州锦天食品有限公司 |
夏** |
生产经营涉案批次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整(¥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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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 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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