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310-00111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9月食品投诉举报情况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登记时间 | 类型 | 涉及主体 | 投诉地址 | 投诉内容 | 状态 | 答复内容 |
1 | 2023/9/3 | 投诉 | 洪镇面食 | 东至县大渡口镇扬子银行大渡口支行旁边 | 来电人9月3日8:02分在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扬子银行大渡口支行旁边的洪镇面食购买了包子(2元),食用时发现包子里面有头发。诉求:要求商家根据食品法进行赔偿,请处理。 | 已办结 | 经调解,被投诉人退还2元购买费用,并作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一致。 |
2 | 2023/9/4 | 举报 | 东至县称盘炸鸡店 | 东至县大渡口镇渡口花园1号楼A2-129号 | 昨天购买的炸鸡,变味,吃完两人中毒,腹泻。 | 已办结 |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已对被举报人加强监管,并作出谈话提醒。 |
3 | 2023/9/7 | 投诉 | 东至县永茂超市 | 东至县官港镇新溪村 | 诉求:依法赔付!!让商家给消费者打电话协商。工商部门履行协调职能。督促商家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协调解决依法赔付。 2023.09.07日在永茂超市(梅山小区西南)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济广高速公路香隅镇花山小学南500米,其中一包湘芝颂牌素牛肚。生产日期20221123,保质期9个月。过期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故本人向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财产身体安全以及维护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由于是贵局负责的区域出现违法商家,请求贵局披露该商家主体信息方便消费者维权。违法事实现己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初步曝光,并向新闻媒体曝料,全网观注案件进展,依法监督!如有相关部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权到底,依法责令违法商家对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监督! |
已办结 | 9月8日上午,经办人员来到永茂超市(梅山小区西南)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在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该店名称为池州市东华东商贸东至永茂连锁店,执法人员对店内食品开展检查未发现您投诉的湘芝颂牌素牛肚这一过期商品,对其他在售食品检查时也未发现有过期食品。经对店家进行询问,店家和供货商联系,供货商未向店家配送湘芝颂牌素牛肚这一款食品,对您购买过期食品一事表示怀疑,不承认您购买的湘芝颂牌素牛肚是来自店家所有。 您对执法人员上述检查结果、调查结果无异议。 |
4 | 2023/9/7 | 投诉 | 东至县香临超市 | 东至县香隅镇香隅街 | 诉求:依法赔付!!让商家给消费者打电话协商。工商部门履行协调职能。督促商家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协调解决依法赔付。 2023.09.07日在香临超市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大道1号,其中一包非凡素牛排辣条。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5个月。过期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故本人向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财产身体安全以及维护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由于是贵局负责的区域出现违法商家,请求贵局披露该商家主体信息方便消费者维权。违法事实现己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初步曝光,并向新闻媒体曝料,全网观注案件进展,依法监督!如有相关部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权到底,依法责令违法商家对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监督! |
已办结 | 9月8日上午,经办人员来到香隅街道东至县香临超市 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在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该店名称为东至县香临商行。执法人员对店内食品开展检查未发现您投诉的非凡素牛排辣条这一过期商品,对其他在售食品检查时也未发现有过期食品。经对店家进行询问,店家和供货商联系,供货商未向店家配送非凡素牛排辣条这一款食品,对您购买过期食品一事表示怀疑,不承认您购买的非凡素牛排辣条是来自店家所有。 您对执法人员上述检查结果、调查结果无异议。 |
5 | 2023/9/7 | 投诉 | 东至县中华蜂土蜂蜜 | 东至县泥溪镇河庙村陶山组 | 2023年9月7日,我收到在拼多多买的食品,然后我发现味道不对,然后我发现这个蜂蜜没有生产日期 保质期,这如何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呢?希望工商严肃处理!有结果的时候请告知我,方便我以后起诉和复议使用,我的诉求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 已办结 | 投诉已收悉,经办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已撤诉。 |
6 | 2023/9/8 | 投诉 | 池州市东华东商贸东至永茂连锁店 | 东至县香隅镇花山村 | 诉求:依法赔付!!让商家给消费者打电话协商。工商部门履行协调职能。督促商家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协调解决依法赔付。 2023.09.07日在永茂超市(梅山小区西南)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济广高速公路香隅镇花山小学南500米,其中一包湘芝颂牌素牛肚。生产日期20221123,保质期9个月。过期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故本人向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财产身体安全以及维护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由于是贵局负责的区域出现违法商家,请求贵局披露该商家主体信息方便消费者维权。违法事实现己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初步曝光,并向新闻媒体曝料,全网观注案件进展,依法监督!如有相关部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权到底,依法责令违法商家对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监督! |
已办结 | 9月8日上午,经办人员来到永茂超市(梅山小区西南)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在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该店名称为池州市东华东商贸东至永茂连锁店,执法人员对店内食品开展检查未发现您投诉的湘芝颂牌素牛肚这一过期商品,对其他在售食品检查时也未发现有过期食品。经对店家进行询问,店家和供货商联系,供货商未向店家配送湘芝颂牌素牛肚这一款食品,对您购买过期食品一事表示怀疑,不承认您购买的湘芝颂牌素牛肚是来自店家所有。 您对执法人员上述检查结果、调查结果无异议。 |
7 | 2023/9/19 | 投诉 | 星期三快乐零食 | 东至县大渡口镇206国道渡口花园小区旁边 | 来电人反映其9月19日在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206国道渡口花园小区旁边的星期三快乐零食店购买了一瓶王老吉,花费2.7元,来电人表示味道是酸的,要求该店更换,该店拒绝。诉求:更换,请处理。 | 已办结 | 双方自行和解。被投诉人赠送1瓶王老吉饮料给投诉人。 |
8 | 2023/9/20 | 举报 | 东至县百悦星城沙县小吃店 | 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2号楼107 | 东至县百悦星城沙县小吃店在美团的外卖店铺福建沙县小吃(百悦星城店),菜单“花旗参鸽子汤”含花旗参(西洋参)。按照卫健委食药同源目录,花旗参(西洋参)为中药材,属于药品,不是一般食品。经查询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是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非同意西洋参作为食药同源的同意批复,而是需要各省上报试点方案并最终取得同意后才实施,江苏省不是试点省份。商家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诉求:1.按规定依法处理,并给予回复;2.按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
已办结 |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接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了解核实,被举报商家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商家所制作的花旗参乌鸡汤,其中所使用的花旗参非中药饮片,为上级加盟供应商提供中药材,来源合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中表示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用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花旗参又名西洋参,在我国有作为食用原料的历史传统,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出于谨慎考虑,被举报商家停止使用该菜品。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
9 | 2023/9/20 | 举报 | 东至县桥头沙县小吃 | 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87号 | 东至县桥头沙县小吃店在美团的外卖店铺沙县小吃(汇金店),菜单“花旗参乌鸡面”含花旗参(西洋参)。按照卫健委食药同源目录,花旗参(西洋参)为中药材,属于药品,不是一般食品。经查询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是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非同意西洋参作为食药同源的同意批复,而是需要各省上报试点方案并最终取得同意后才实施,江苏省不是试点省份。商家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诉求:1.按规定依法处理,并给予回复;2.按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
已办结 |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接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了解核实,被举报商家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商家所制作的花旗参乌鸡汤,其中所使用的花旗参非中药饮片,为上级加盟供应商提供中药材,来源合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中表示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用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10 | 2023/9/20 | 举报 | 东至县文斌小吃店 | 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010号(二中门面) | 东至县文斌小吃店在美团的外卖店铺福建沙县营养小吃,菜单“花旗参乌鸡汤”含花旗参(西洋参)。按照卫健委食药同源目录,花旗参(西洋参)为中药材,属于药品,不是一般食品。经查询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是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非同意西洋参作为食药同源的同意批复,而是需要各省上报试点方案并最终取得同意后才实施,江苏省不是试点省份。商家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诉求:1.按规定依法处理,并给予回复;2.按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
已办结 |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接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了解核实,被举报商家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商家所制作的花旗参乌鸡汤,其中所使用的花旗参非中药饮片,为上级加盟供应商提供中药材,来源合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中表示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用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花旗参又名西洋参,在我国有作为食用原料的历史传统,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出于谨慎考虑,被举报商家停止使用该菜品。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
11 | 2023/9/30 | 投诉 | 古茗奶茶东至东华东店 | 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 | 来电人反映9月30日下午通过美团平台在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古茗奶茶东至东华东店购买一杯奶茶,支付:14元,订单号:1566006010079590036,发现奶茶里有虫子。诉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请处理。 | 已办结 |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补偿投诉人140元。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