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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流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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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四、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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