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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34c/202406-00077 组配分类: 居住登记
发布机构: 东流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居住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居住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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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个人申报: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2、单位申报: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工合同、住所证明(用人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供),中介合同材料(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提供)。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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