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406-00080 | 组配分类: | 居住证签注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居住证签注业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制证-办结
四、所需材料
本人居住证;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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