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406-00083 | 组配分类: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制证-办结
四、所需材料
1、未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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