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26H/202311-00076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一)升学户口迁出。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二)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迁移材料。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毕业户口迁出。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四)毕业户口迁入。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升学迁移(迁出):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2、升学迁移(迁入):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3、毕业迁移(迁回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毕业迁移(迁入就业单位):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5、毕业迁移(迁入现实际居住地):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6、毕业迁移(迁入集体户):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迁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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