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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69Y/202310-0005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洋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洋湖镇2023年第三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洋湖镇2023年第三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来源:洋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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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东市监处罚〔2023〕28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佰零肆元(¥304.00元) 0.030400 0.152000 2023-7-1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东至县洋湖镇中心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东市监处罚〔2023〕30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8-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东至县普庆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东市监处罚〔2023〕30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8-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东至县洋湖镇古井土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东市监处罚〔2023〕30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警告 警告 2023-8-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东至县洋湖镇红梅商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东市监处罚〔2023〕3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警告 警告 2023-8-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东至县洋湖镇友节商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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