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69Y/202309-00041 | 组配分类: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发布机构: | 洋湖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四、所需材料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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