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427/202311-00014 | 组配分类: | 姓名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胜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姓名变更、更正业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办结
四、所需材料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经本人同意,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未成年变更姓名从今年5月22日起改成即办业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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