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427/202311-00016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胜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业务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理部门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1、未成年人民族变更: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办结
四、所需材料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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