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67961486/202310-00041 | 组配分类: | 校园安全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开展2023年全县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联合检查的通知 | 文号: | 东教体基〔2023〕42 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 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 安全,经县政府同意,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决定联合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并对学校自查出的校 车安全隐患问题和非法运营车辆(黑校车)开展“回头看”和 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东至县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登记暂行办法》(东教基〔2015〕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及 相关会议精神,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主要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管理、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管理、校车行驶线路审批管理、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校车安 全管理、校车日常管理等六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整改,并逐一核实、登记。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申请并获得校车使用许可;
(2)车标牌上载明的本车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是否与实际相符;
(3)是否按期按标准缴纳交强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且是否在有效期内;
(4)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运营单位是否经过审批;
(5)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是否方便取用、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6)校车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2.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达到规定的驾龄、年龄要求等;
(3)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4)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情况;
(5)身体健康状况;
(6)校车驾驶人员培训情况;
(7)校车超员、超速运营现象:
3.校车行驶线路审批和管理情况
(1)校车行驶线路是否经过勘验、审批,所审批线路的表 述是否明确、完整,校车是否按审批线路运营,是否按设置站点停靠;
(2)是否按审批要求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并设置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4.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
校车出厂是否符合GB24407—2012 校车国家标准要求,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5.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配备安全管理 员并组织培训;
(3)每台校车是否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并组织培训,学校(幼儿园)是否建立了校车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和平台。
6.校车日常管理情况
(1)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制 定了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切实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2)学校(幼儿园)是否按要求对乘车人数、接送时问、 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相关管理台账材料是否及时更新并上报县教育体育局;
(3)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是否与教育、公安部门签 订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是否与所接送的学生幼儿家长签订协议和责任书;
(4)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当地政府、学校(幼儿园)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是否与所接送的学生幼儿家长签订协议和责任书;
(5)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 校车驾驶入、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6)学校(幼儿园)是否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
(二)非法运营车辆
主要对未获校车使用许可、无安全保障接送学生的车辆(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数量等)进行排查整治。
二、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广 泛宣传校车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全社会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
(二)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10月31日前对本辖区内的校车及其他接送学生的车 辆普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并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至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邮箱:1743521640qq.com, 联系电话:7026922)。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检查组,于 11 月上旬对全县校车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开展联合检查,根 据检查情况并结合前期各乡镇、开发区自查整改情况,形成明 确的检查和处理意见:对合格的校车准予继续运营;对短期内 能整改到位的,迅速整改,整改到位后准予运营;对存在较大 安全隐患、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暂停校车运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附件:1.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教育部门)
2.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公安部门)
3.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交通运输部门)
东至县教育体育局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车辆所有人:
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教育部门)
车辆服务单位:
项 目 |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备 注 |
教体局 检查内容 |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 派随车照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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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培训;对校车驾 驶人、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 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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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制 定了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切实可行的 校车运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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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是否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 账,相关管理台账材料是否及时更新并上报县教育体 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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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照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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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是否与教育、公安部门签 订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是否与所接送的学生幼 儿家长签订协议和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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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当地政府、学校(幼儿园)签 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是否与所接送的学生幼儿 家长签订协议和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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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了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 与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了校 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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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视频监控 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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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车辆所有人(签字):
附件2
车辆所有人:
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公安部门)
车辆服务单位:
项 目 |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备 注 |
公安局 检查内 容 |
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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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 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驾驶资格: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 、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 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 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 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 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 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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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 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 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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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 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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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 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 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 好、有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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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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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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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是否安全、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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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车辆所有人(签字):
附件3
车辆所有人:
东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表(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服务单位:
项 目 |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备 注 |
交通运输局 检查内容 |
校车是否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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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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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校车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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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车辆所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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