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427/202310-00042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胜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胜利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类型包括: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3)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4)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5)火灾事故;
(6)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7)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9)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10)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包括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可能发展成为安全生产事故、且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各类紧急事件,需要镇政府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1)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2)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3)其他需要由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2.1.1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副总指挥,党政办、派出所、监察室、社会事务办、司法所、财政所、社保所、国土所、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卫生院、安监办、市场监管所、供电所、工会、水厂公司为成员单位。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监办,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
2.1.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镇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办、派出所、环卫大队、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办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2)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办、派出所和市场监管所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规划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3)火灾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派出所和安监办等有关单位。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4)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派出所、安监办和交管所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交管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5)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派出所、安监办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所、安监办和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7)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办和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及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8)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由镇政府根据事故类别及发生地,确定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长、副指挥长。
2.1.3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设若干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应急疏散工作组,具体承担相应的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2.2应急工作职责
2.2.1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决定启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2.2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承担镇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镇政府。
2.2.4专业处置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由安监办、派出所、胜利卫生院、公路站、市场监管所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牵头部门为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单位。其职责是:①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②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③搜救被困人员,并送至安全地带;④负责事后废弃物处置及洗消;⑤协助现场应急疏散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通信信息组
由电信分局、安监办等组成,牵头部门为电信分局。其职责是:①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与镇政府、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②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③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④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应;⑤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适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医疗卫生组
由胜利卫生院、市场监管所组成,牵头部门为中心卫生院。其职责是:①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必要时并报请上级医疗机构协调支援;②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③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④污染物的处置;⑤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4)治安交通组
由胜利派出所、公路站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牵头部门为派出所与公路站。其职责是:①维护现场救援的治安、交通秩序;②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③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⑤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5)专家技术组
由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牵头部门为安监办。其职责是:①辨识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②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③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④提供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⑤对现场抢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⑥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6)资金物资保障组
由党政办、民政办、事故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事故单位和党政办。其职责是:①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②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③组织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④协调并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⑤接受社会支援。
(7)宣传报道组
由党政办、安监办及其它单位组成,牵头部门为党政办。其职责是: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②负责拟订新闻发布内容;③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④必要时,负责在事故(救援)现场成立临时新闻中心。
(8)善后处理组
由村、劳保所、司法所、民政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牵头单位为村。其职责是:①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②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③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④辅助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⑤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9)应急疏散组
由镇政府、派出所、应急办、公路站等组成,牵头单位为镇政府。其职责是:①确定疏散地点、疏散线路。根据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命令,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向疏散地集中;②为疏散群众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③做好疏散群众的稳定工作;④做好疏散地治安工作,保护疏散群众的财产安全。
2.2.5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安监办: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2)党政办: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当由镇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3)派出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4)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经发办: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6)民政办:配合社区开展群众转移安置,协作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7)司法所:辅助事故遇难者应当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8)劳保所: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9)国土所: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料。(10)规划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各类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11)公路站: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负责组织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并负责交通建筑工程、规划镇管辖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2)农技站:负责农机、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13)胜利卫生院: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必要时并报请上级医疗机构协调支援。(14)环保办: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和消纳。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15)市场监管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工作。(16)电信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17)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镇内电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8)派出所: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及被困人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工程设备的拆除;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对伤员的搜救;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9)水厂: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水。(20)事故单位:负责受事故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21)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援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3.预警预防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
(1)本镇范围内目前有两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后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有:①危险物品仓储场所;②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库区;③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场所;④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区)。
(2)安监办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3)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6)河流、湖泊。
3.2预防措施
3.2.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重大危险源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3.2.2建立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2.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2.4建立事故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3.3信息监测
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镇政府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安委办公室、其他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2)安监办要及时汇总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镇政府、镇安委会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者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
3.4.2事故报告内容
(1)当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尽可能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危险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等情况立即报告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安监办、镇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安监办、镇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②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④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5)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3.4.3报告时限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办和镇级有关部门。安监办在1小时内向镇党委、镇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规划市党委、规划市政府、规划市安监局。(2)发生重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至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办和镇级有关部门。安监办在1小时内向规划市党委、规划市政府、规划市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规划市安监局。
3.4.4信息处理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者立即赶往事故现场。(2)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当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3)安监办、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镇领导反馈情况。(4)按照有关规定,安监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3.5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镇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镇政府,并抄送安监办和相关部门,安监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安监办应当及时研判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当建议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预案启动及响应
4.1启动预案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由本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伤亡事故后,由安监办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和规划市安委办报告,请求规划市安委办协调支援。上级部门接手后,服从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4.1.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发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应急响应。达到本 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位,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报请镇安委会主任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保持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毗邻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镇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若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者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当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8)规划市启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后,应当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应急救援。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由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组织协调。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镇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1)工业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安监办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房屋建筑和镇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由规划办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农业机械、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农办、公路站、水利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时,由派出所、交警中队、消防站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水上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由交管站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特种设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场监管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指挥和协调
(1)启动应急响应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①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毗邻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灾害链。③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街道)、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和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2)镇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向镇政府和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2.2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撤离。
(2)跨乡镇(街道)、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府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2.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2.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镇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2.5医疗卫生救助
(1)中心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2)中心卫生院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向上级医疗部门申请支援。
4.2.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时,镇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2.7现场监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2.8信息发布
党政办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2.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2.10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清理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事后补偿、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赔付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相关法律要求由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
(2)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完善全镇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镇各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镇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镇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者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镇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镇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镇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解决。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公众信息交流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镇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3.3演练
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4监督检查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镇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6.6奖励与责任追究
6.6.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6.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8)在应急救援演练过程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处罚:①不听指挥擅自行动,产生恶劣影响的。②盗窃、挪用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③有其他对应急演练工作产生不良影响行为的。
6.7沟通与协作
安监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与省、市、县应急机构的联系,在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各地救援活动,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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