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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49J/202312-00011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官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东至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东至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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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皖财农〔2023〕52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837号)文件精神,为巩固东至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成果,提升经营主体的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东至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油单产提升行动,推动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二、建设内容

(一)粮油单产提升行动

根据东至县实际粮油作物种植情况,聚焦水稻规模种植,依托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对落实单产提升主推技术、实现单产提升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支持。

1.申报条件以水稻种植为主且2023年获评县级、市级、省级的示范家庭农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体(申报主体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实施项目土地无纠纷、按土地政策规范经营,无信访纠纷问题)。申报标准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水稻种植规模不少于500亩;示范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每亩干产不低于600公斤

2.实施方式。按照主体申报、过程记录、产量核查、资金奖补的程序推进实施。

1)提供档案。采取“一主体一档案”的方式,申报主体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租赁、代耕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基础材料;产量证明材料等。

2)主体申报。奖补实行规模种植主体自愿申报方式。规模种植主体应2023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乡镇提供相应材料并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技术模式、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

3)面积核验。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2023年12月30日前对申报作物面积进行现场核验,核验结果在种植地所在村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4)实地验收。作物收获季节,由县级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已经收割的由主体提供单产证明(总计销售稻谷数据除以种植面积)。

以上材料需经乡镇审核后统一报送农业农村局。

3.奖补标准根据2023年全县水稻亩产值为标准,达标准以上主体按县级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主体不超过4万元,省级主体不超过6万元进行奖补,奖补对象和奖补标准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30日前将奖补资金兑付给种粮规模经营主体。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推动蔬菜产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加强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参与业务知识和素质能力提升培训。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设施,扶持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二是推进节能宜机,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提升设施宜机化水平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设施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发展设施蔬菜适度集约化规模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设施蔬菜专用品种、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设施蔬菜单产水平。

1.支持对象。一是以蔬菜种植叶菜、根菜、茎菜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二是2023年获评县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开展设施设备建设的主体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用地政策的主体不予申报

2.申报条件一是蔬菜产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结构类型为中大棚、日光棚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2023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需提供相应建设凭证包含建设合同,建设前中后期有固定参照物或定位的照片、付款发票及相应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二是2023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的主体并有相关产业设施设备建设的内容,需提供相应设施建设凭证或配套设备购买凭证(已享受过设施设备补贴的不再纳入此次奖补范围)。

3.奖补标准。1)蔬菜设施建设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低于10 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2)其他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为2023年获评示范等级的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设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同时县级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主体不超过4万元,省级主体不超过6万元进行奖补

三、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要求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进一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2.加强管理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宣传推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经验做法、打造示范典型,营造推技术、创高产、争先进的单产提升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4.加强项目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过程管理,全过程建档立案,记录技术落实、资金使用、成效评估等工作内容,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产量数据真实可靠、奖补发放公开透明。以上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附件:1.东至县2023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申报书

2.东至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建设情况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30

 

附件1

东至县2023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行动

 

规模种植主体(盖章或手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3年   月

经营主体

 

申报时间

 

实施作物

种类

水稻

实施面积(亩)

 

地址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经营主体概况,实施地块地理位置,常年种植情况,种植经验

 

实施内容

(主要是针对承担单产提升的作物,拟采取的技术模式,实施后预期单产提升水平分析,以及进度安排等。)

 

村(社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镇(乡)审核意见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东至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及投资情况

 

 

 

           

参加建设

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镇(乡)意见

 

        (签字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

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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