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312-0002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11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3〕344号 |
东至县大九华超市梅林连锁店(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大九华超市梅林连锁店 |
盛**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烤鱿鱼2袋; 2.没收违法所0.25元;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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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3〕346号 |
东至县程妹自选店(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程妹自选店 |
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兔奶糖1袋; 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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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3〕347号 |
东至县元英超市(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元英超市 |
张**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大刀肉味调味面制品1袋;2.没收违法所0.25元;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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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3〕376号 |
东至县昭潭镇惠康超市(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昭潭镇惠康超市 |
陆**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元;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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