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312-00042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11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情况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登记时间 | 类型 | 涉及主体 | 投诉地址 | 投诉内容 | 状态 | 答复内容 |
1 | 2023/11/3 | 投诉 | 赵一鸣零食店 | 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别山路 | 来电人反映11月3日上午在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别山路赵一鸣零食店花费8.7元购买了脆骨鸡爪,食用时发现鸡爪发霉,诉求:根据相关规定赔偿。 | 已办结 | 经查,被投诉食品系当天到货上架,因包装破损导致食品变质,上架时工作人员清理不仔细未发现,于当日投诉人购买到,但未食用。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人退单并赔偿700元。因销售变质食品非被投诉人主观故意,且投诉人未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已对被投诉人提出批评警告并约谈。 |
2 | 2023/11/3 | 投诉 | 东至县梅山小区珍珍商店 | 东至县香隅镇梅山小区78幢南103-104室 | 举报加投诉 本人在 2023.11.3在被举报人超市其中购买了 / 散称 三五面包 消费金额共计: 10元, 被举报人依法对本人赔偿 , 请贵局依法处理,本人十分重视此案,由于地方人情世故的原因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本人在此特别请求贵局领导督办此案,请贵局向管辖所下发时将所有附件一并下发,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 |
已办结 | 11月6日,执法人员来到被投诉人店内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在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限内。该店名称为东至县梅山小区珍珍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RDEAK1C,经营者姓名:杨林。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待售的直标示生产日期的面包,经调查,该店负责人提供了该面包的订单截图及食品标签,食品标签上有名称、生产厂家、有效期等信息,经核对,可以确定此产品并非是三无产品。但该店未在该面包的摆放位置张贴相关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已依法要求该店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1月8日,经办人员联系投诉人,告知检查情况及处理过程后,投诉人表示认可,没有其他诉求。 |
3 | 2023/11/3 | 投诉 | 优美滋蛋糕店 | 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优美滋蛋糕店 | 来电人反映其于11月3日17:00左右在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优美滋蛋糕店花费20多元买的蛋挞,回家发现蛋挞里面发酸,其要求该店将其蛋挞钱退费退款,请处理。 | 已办结 | 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东至县建设路优美兹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商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经我局工作人员协调,商家同意为投诉人退款。 |
4 | 2023/11/4 | 投诉 | 东至县泥溪百姓生活超市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泥溪镇隐东村 | 举报加投诉 本人在 2023.11.4在被举报人超市其中购买了 / 蘸料 ,消费金额共计: 7元,生产日期 2021.8.20号保质期 18个月,是过期 被举报人依法对本人赔偿 , 请贵局依法处理,本人十分重视此案,由于地方人情世故的原因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本人在此特别请求贵局领导督办此案,请贵局向管辖所下发时将所有附件一并下发。 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 |
已办结 |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东至县泥溪百姓生活超市开展检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在被投诉人店内调味品货架上发现6袋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的蘸料,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对被投诉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联系,被投诉人愿意退回投诉人购买商品时支付费用7元,但不同意投诉人的赔偿诉求,也不同意对此进行调解,建议被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赔偿,已电话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 |
5 | 2023/11/4 | 投诉 | 东至县官港镇何结会烟花爆竹专营店 | 东至县官港镇街道 | 举报加投诉 本人在 2023.11.4在被举报人超市其中购买了 藕遇 ,消费金额共计: 5元,生产日期 2022.11.3,保质期 12个月,是过期 被举报人依法对本人赔偿 ,请贵局依法处理,本人十分重视此案,由于地方人情世故的原因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本人在此特别请求贵局领导督办此案,请贵局向管辖所下发时将所有附件一并下发。 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 |
已办结 |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胖子超市进行核查。经查,在胖子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您反映的“莲藕片”。根据您提供的投诉材料,您购买的“莲藕片”生产日期为2022/11/03,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间为2023年11月4日10时27分,被投诉人无异议。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的规定,上述“莲藕片”在您购买时间段并未过期,胖子超市不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故我局不予立案。但胖子超市考虑到自己工作的疏忽,愿意向您赔偿200元,执法人员当场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告知了核查情况,您表示已与商家自行和解了。 |
6 | 2023/11/11 | 投诉 | 东至县泥溪农家米饺粉加工厂 | 东至县泥溪镇宋阳村 | 我在拼多多上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米粑粉,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3日。在产品包装上没有执行标准,也没有贮藏方式。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2条的规定,该产品即便是小作坊的食品,也要按照GB 7718的要求标注产品信息。没有执行标准和贮藏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请受理,要求该加工厂整改。并请调解,本人要求该加工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 | 已办结 | 受理投诉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东至县泥溪农家米饺粉加工厂开展检查,经查看该加工厂生产的米粑粉外包装,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储藏条件:存放于阴凉干燥处,未标注执行标准,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被投诉人东至县米饺粉加工厂生产的米饺粉食品标签如实标注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经联系,被投诉人不同意投诉人的赔偿诉求,也不同意对此进行调解,已电话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 |
7 | 2023/11/19 | 投诉 | 安徽贤龙食品有限公司 | 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 | 无生产日期 | 已办结 | 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产品包装上生产日期因不明原因被抹除,仅留下不易察觉的痕迹。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赔偿200元,双方达成一致。 |
8 | 2023/11/23 | 投诉 | 东至县蒸美味早餐店 | 东至县昭潭镇新街 | 来电人反映11月23日4:40左右在池州市东至县昭潭镇蒸美味早餐店购买一份米饺花费13元,食用时发现里面有根头发,商家拒绝更换,来电人不认可。诉求: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请处理。 | 已办结 | 我局接到交办单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处理。经查,您于11月23日4:43分在东至县蒸美味早餐店就餐购买了稀饭和9个米饺(米饺1元/个),共计13.5元,在其中一个米饺外表皮上发现有短发1根,您当时要求更换但未果,遂拨打电话投诉。应我局工作人员要求,您提供了付款记录和现场头发照片。随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涉事商家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剩余米饺,未发现有头发残留,涉事商家表示该头发不是其本人头发,可能是端上桌 |
9 | 2023/11/28 | 投诉 | 胖子生活超市 | 东至县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官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东北侧160米 | 来电人2023年11月28日在东至县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官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东北侧160米胖子生活超市,购买了一袋美汁源热带果汁饮料,一共消费4元,反映该饮料过期了。诉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请处理。 | 已办结 |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赶赴被投诉人东至县官港章华冻库(店面招牌为胖子生活超市)进行核查。经现场仔细检查,在被投诉人冷藏设备和店内货架均未发现您反映的过期“美汁源热带果汁饮料”。2023年11月29日,我局再次组织工作人员赶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向被投诉人出示了您提供的购买时拍摄的视频、付款记录截图等相关凭证,被投诉人对此拒不认可,并当场明确拒绝我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
10 | 2023/11/29 | 投诉 | 池州市新晨食品有限公司 | 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价款10倍损害三倍补偿。 | 已办结 | 此前投诉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投诉,经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投诉人主动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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