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21MB1N00863H/202307-00001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尧渡镇、东流镇、洋湖镇、葛公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7 月 4 日
第一条 根据《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东政办秘〔2023〕31 号、以下称“本项目”),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查上报<东至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方案(送审稿)>和<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东政〔2023〕 11 号)先行组织评估,待上级文件颁布后,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高不退少补齐”的方法结算补偿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东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暨矿业绿色发展一体化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本项目补偿内容包括房屋、房屋附着物(装饰装潢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含宅基地补偿。
第五条 选取有资质的测绘、评估单位对补偿内容进行现场测绘、评估;房屋测绘、评估结果于村、组公示不少于 7 天,其他评估结果直接送达被征收户;对结果有异议的,将组织现场复核。
第六条 本项目补偿安置包括货币化补偿、安置点统建房、安置房现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三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
第七条 货币化补偿安置,即根据双方认定的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签约时享受主房评估价值 15%的奖励,腾空时再享受主房评估价值 10%的奖励;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另外补助 6 万元/户(资格权保留除外)。
第八条 安置点统建房安置,即视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按照被征收主房“面积置换、相互找补”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实行主房面积 1:1 面积置换,面积差额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并享受第七条的奖励政策,相互找补。
第九条 安置房现房安置,按照“双向评估、相互找补、即签即选”的方式,被征收户可以在县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政府安置房或全县商品房房源中选房;选择安置房的,享受 “一房一价”20%的优惠;选择商品房的,享受政府谈判“一房一价”10%的优惠;在保障一户一套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主房面积;如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另外补助 6 万元/户(资格权保留除外)。
第十条 搬迁补助:住宅房按 1000 元/户执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按一次补助,安置点统建房和安置房现房安置实行两次补助;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按 15 元/m 2 计发;对有重型机械的机房按 17 元/m 2 计发。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选择面积置换的,按主房面积 10元/月/m 2 标准补助;选择安置房现房安置的按 3 个月计发;选择统建房安置的,自腾空起最长不超过交房后四个月;政府安排过渡房的,不支付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服务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 15 元/月/m 2 标准补助,对停产、停业给予 6 个月的补助。
第十二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行签约腾空后三十天内一次性结算;选择安置点统建房或安置房现房安置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专人,按照“一户一档、一组一档、一村一档、一个项目一档”的要求,做好征收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备后期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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