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115084T/202307-0012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山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山乡2023年第二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3〕56号 |
东至县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戴**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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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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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3〕57号 |
东至县青山乡谢**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青山乡谢**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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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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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3〕110号 |
东至县青山乡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青山乡长*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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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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