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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115084T/202307-0012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山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山乡2023年第二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青山乡2023年第二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来源:青山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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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356

东至县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戴**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 3

 

2

东市监处罚〔202357

东至县青山乡谢**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青山乡谢**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 3

 

3

东市监处罚〔2023110

东至县青山乡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青山乡长*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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