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49J/202312-00050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发布机构: | 官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官港镇2023年11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情况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登记时间 | 类型 | 涉及主体 | 投诉地址 | 投诉内容 | 状态 | 答复内容 |
1 | 2023/11/4 | 投诉 | 东至县官港镇何结会烟花爆竹专营店 | 东至县官港镇街道 | 本人在 2023.11.4在被举报人超市其中购买了 藕遇 ,消费金额共计: 5元,生产日期 2022.11.3,保质期 12个月,是过期 被举报人依法对本人赔偿 ,请贵局依法处理,本人十分重视此案,由于地方人情世故的原因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本人在此特别请求贵局领导督办此案,请贵局向管辖所下发时将所有附件一并下发。 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 | 已办结 |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胖子超市进行核查。经查,在胖子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您反映的“莲藕片”。根据您提供的投诉材料,您购买的“莲藕片”生产日期为2022/11/03,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间为2023年11月4日10时27分,被投诉人无异议。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的规定,上述“莲藕片”在您购买时间段并未过期,胖子超市不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故我局不予立案。但胖子超市考虑到自己工作的疏忽,愿意向您赔偿200元,执法人员当场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告知了核查情况,您表示已与商家自行和解了。 |
2 | 2023/11/28 | 投诉 | 胖子生活超市 | 东至县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官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东北侧160米 | 来电人2023年11月28日在东至县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官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东北侧160米胖子生活超市,购买了一袋美汁源热带果汁饮料,一共消费4元,反映该饮料过期了。诉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请处理。 | 已办结 |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赶赴被投诉人东至县官港章华冻库(店面招牌为胖子生活超市)进行核查。经现场仔细检查,在被投诉人冷藏设备和店内货架均未发现您反映的过期“美汁源热带果汁饮料”。2023年11月29日,我局再次组织工作人员赶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向被投诉人出示了您提供的购买时拍摄的视频、付款记录截图等相关凭证,被投诉人对此拒不认可,并当场明确拒绝我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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