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38C/202304-00070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名称: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72617927R,法定代表人吴**,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2023年4月20日、21日、22日、24日、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检查时,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速度场系数等参数存在多次篡改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辉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吴**、印**、葛**、章*、张**身份;
2. 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29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篡改在线参数的违法事实以及现场执法的情况;
4.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7.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印**、章*、张**经过授权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VOCs在线监测站房及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25日(时间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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