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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304-0007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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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72617927R,法定代表人吴**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2023420日、21日、22日、24日、25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412日起至检查时,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速度场系数等参数存在多次篡改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辉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吴**、印**、葛**、章*、张**身份;

2. 2023420日、20234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29现场执法视频1,证明篡改在线参数违法事实以及现场执法的情况;

4.2023421日、2023422日、2023424日、2023425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7.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印**、章*、张**经过授权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VOCs在线监测站房及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25日(时间2023428日起至20235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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