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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309-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东至安东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东至安东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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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安东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EJ2F9B,法定代表人张*地址: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石印组东至县环卫基地

20239911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临时排污管道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肖**、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2. 20239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4现场执法视频1,证明现场执法的情况;

4.2023911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案临时水泵白色水管及配电开关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2023911日起至202310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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