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681/202312-00054 | 组配分类: | 增加曾用名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增加曾用名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二、实施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东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办结
六、所需材料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6-7029061
十、监督电话
0566-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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