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401-00047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建设)罚决字〔2023〕第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N
住址: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
2023年11月8日,本局收到东至县住建局《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香隅镇经开区王家村承建的145000吨/年树脂、涂料、硅材料及20000吨/年PVC助剂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施工现场主要路段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陈*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县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现场照片3张、县住建局下发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见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145000吨/年树脂、涂料、硅材料及20000吨/年PVC助剂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3〕第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主要路段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按照《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现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