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03-00007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2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2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09:10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60号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林花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林花药房

91341721MA2WNGATX9

 

王某花

 

2024年1月16日,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木塔乡开展双节打假行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医疗器械:兆春牌肛痒停冷敷凝胶,生产日期:20220103,有效期至:20240102,产品批号:20220103,型号规格:XII型14g/盒,产品备案号:陕西械备20190029号,数量:1盒。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